(三)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四)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四、清理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部门批准的大型煤炭企业的规划区或接替矿区
相关煤炭企业凭以下资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
(三)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
(四)申请区的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
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五、全面清理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越权、违规的审批行为,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
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