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