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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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