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
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
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