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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扑灭,疫区封锁解除,为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广西、上海、浙江、广东、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解除封锁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自即日起恢复上述地区出口禽类及产品的报检;海关自即日起恢复接受上述地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出口贸易的需求恢复发放来源于广西、上海、浙江、广东、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解除封锁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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