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