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企[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委(办):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