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四、体系建设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协调互动、有机结合的保险行业协会体系。
  (一)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省级和地市等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各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上一级保险行业协会。
  各级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制定全国性、基础性行业标准、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性问题、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参与制定全行业发展规划;区域性保险行业协会应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并立足于本地区实际,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在不违背全国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区域性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组建
  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坚持自愿原则。保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按照保监会授权进行归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