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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严禁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兼任比赛过程中的裁判工作。
  (八)严禁在赛场内吸烟。违反者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九)参赛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管理治安条例和承办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罢赛。
  三、领队
  (一)领队是比赛期间负责向组委会反映意见的人员,并负责处理队内与赛会各工作机构的各项事宜。
  (二)领队要及时向大会反映队内发生的不良问题,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做出的一切决定和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组织本队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
  (三)协助组委会做好本队的各项工作。带领全队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切规定。
  (四)协助教练员及时办理运动员成绩证明。
  四、运动员
  (一)必须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竞技体育范围比赛的运动员每年必须在协会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未进行注册和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注册与确认办法另行通知)。
  (三)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所有反兴奋剂规定,自觉抵制兴奋剂的侵蚀,并有责任举报使用兴奋剂的各种行为。
  (四)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和规则参加比赛。比赛期间要做到尊重领导、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教练。
  (五)获奖运动员必须亲自参加颁奖仪式,不得由他人带领,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参加比赛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确认自己的参赛身份。
  五、教练员
  (一)必须认真遵守《教练员守则》。
  (二)当好运动员政治思想工作的辅导员,训练竞赛的指挥员,遵守纪律的宣传员。
  (三)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所有反兴奋剂规定。严禁帮助、唆使、诱导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四)在临场指挥比赛过程中,要注意控制自己和运动员的情绪,不以错误的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闹事。
  (五)有责任做好运动员比赛过程中的技术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搞好与其他教练员的技、战术交流工作。
  六、裁判员
  (一)协会依据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和各单项赛事的裁判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
  (二)凡由协会主办的各单项竞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协会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三)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时到比赛大会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时,应提前15天向所属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请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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