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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3号——关于防止印尼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 第2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尼西亚登革热暴发流行,至3月1日共有19000例,其中死亡336例。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印度尼西亚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船舶要实施锚地检疫,如果船舶直接靠港,在靠港前检疫,重点检查蚊虫,一旦发现蚊虫,立即用喷雾杀虫剂杀灭;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飞机、集装箱,入境前要查验灭蚊证书,对无有效灭蚊证书的要实施灭蚊处理。
  三、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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