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建金管[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