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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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