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02号)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