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银监会负责与外资法人机构东道国(地区)监管当局和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就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并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展开合作。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促进系统内综合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资银行境内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统一并表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组织方式分为两种:
(一)委托并表监管局和属地监管局派出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分别实施并表现场检查。
(二)由银监会组织外资银行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并表机构实施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每年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和现场检查周期确定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计划,并对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表现场检查内容,协调检查项目时间和进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 在银监会组织的并表现场检查中,银监会将统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手册和检查方案中的程序及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结束现场部分的作业后,检查组应完成《检查事实与评价》和相应的CAMELs/ROCA评级,并就所涉及的事实与被检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最后确认。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检查事实与评价》、CAMELs/ROCA评级结果和检查档案移交给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全部检查计划完成后,检查组应汇总并表现场检查报告,连同单家机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和评级情况一并上报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由银监会统一协调。银监会将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做出建议,反馈给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