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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日 银监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 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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