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关于开展中央
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换发新证的通知
各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换发启用新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09号)安排,结合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组织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和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新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经国家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审查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均为年检对象,列入这次年检范围。
二、年检内容
1、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3、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5、有无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6、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的规定,有无质量检验设施或按委托检验协议及时送检,有无经营高硫煤的行为。
7、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行为。
8、有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或严重拖欠税款的行为。
9、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10、其他。
三、年检程序
年检采取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国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的方式进行。
自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3月15日止,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年检内容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检。
申报:3月20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检的基础上,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附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经济运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