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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二)执照工本费,向获取执照的民用航空从业人员收取执照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签派员、维修人员、飞行学员、地面教员、委任代表每本10元;临时执照每本5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通信教员、飞行机械教员每本10元;外籍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每本10元。
  七、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你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八、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    基本费率(元)   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     280          0.15
2730—5700(含5700)    463          0.09
5700以上          575          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航总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具体人数、天数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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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推力(公斤)   │   基本费率   │   每公斤(千瓦)费率   ┃
┃   最大功率(千瓦)   │    (元)    │   (元/公斤,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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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2000(含2000)以下│    111     │       0.13       ┃
┃  力  │         │          │               ┃
┠────┼─────────┼──────────┼───────────────┨
┃    │  2000 以上   │    257     │       0.06       ┃
┠────┼─────────┼──────────┼───────────────┨
┃  功  │2000(含2000)以下│    147     │       0.11       ┃
┃  率  │         │          │               ┃
┠────┼─────────┼──────────┼───────────────┨
┃    │  2000 以上   │    183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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