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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

  6.2.2 现场评审
  6.2.2.1 CAPEC提出现场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名单,经申请方同意后,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书。
  6.2.2.2 现场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提前一周通知申请方。
  6.2.2.3 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依据认可规范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范围所覆盖的所有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申请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源。
  评审组在申请方所在地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采用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质量记录等调查验证方式进行现场评审,主要对申请方培训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培训管理和实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教学设施、设备),如发现有不符合事实的项目,应得到申请方代表确认,并提交不符合项报告。
  末次会议上评审组报告评审情况,即申请方的培训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认可规范的相应要求的评审结论。提出对申请方的纠正措施要求。确认教学见证评审安排。
  6.2.3 教学见证评审
  6.2.3.1 对培训单位的初次认可,每门课程都必须安排教学见证评审。
  6.2.3.2 申请方将拟见证的培训教学计划在正式培训前的20个工作日报CAPEC。
  6.2.3.3 教学见证评审组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活动实施见证。评审组将出席每一次授课过程并评价课程的每个方面及学员和教师的所有活动,评审培训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教师的教学能力,以确定培训与CAPEC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和培训单位的程序实施的有效性。
  6.2.3.4 教学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方通报见证评审情况与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提出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的确认。
  6.2.4 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跟踪评审
  6.2.4.1 按不符合项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种。判断依据为:
  严重不符合项:
  1)缺少或未能实施/保持一个或多个 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中的条款的要求;
  2)后果对培训单位服务质量有严重影响。
  一般不符合项:
  1)单个或孤立地不符合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要求的程序。
  6.2.4.2 纠正措施要求
  培训单位对现场评审及教学见证评审中的不符合项均须采取纠正措施。初次认可评审时,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未能纠正不合格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可。监督和复评时,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为一个月。
  6.2.4.3 跟踪评审
  评审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评审组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情况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可以书面验证,也可在下次监督/复评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对严重不符合项,必要时,认可评审员将到申请方现场验证。
  6.2.5 评审报告
  根据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教学见证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将提交给申请方,请申请方提出意见。
  6.3 认可决定
  6.3.1 CAPEC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进行认可评定。经评定,如认为认可评审符合认可程序,并同意认可评审组的意见的,将做出批准申请方认可资格的决定,并确认培训课程范围。
  6.3.2 CAPEC秘书长根据评定结果批准认可决定。如评定结果与已向申请方提交的评审报告结论有差异,CAPEC将此差异的说明通知申请方。
  6.3.3 CAPEC向申请方颁发《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6.4 监督管理
  6.4.1 教学监督
  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CAPEC将对培训单位的每期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程序、培训过程和记录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培训单位是否能够持续符合CAPEC认可规范的要求。
  6.4.2 年度监督评审
  CAPEC一般不安排单一目的的年度监督评审,每年CAPEC根据本年度对培训单位监督管理的情况,对培训单位做出保持/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6.4.3 非例行监督评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CAPEC将组织实施非例行的监督评审:
  1)培训单位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发生变更;
  2)培训单位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3)培训单位的重要人员(如专职教师)、设备、设施、工作环境或其他资源发生变更;
  4)培训单位的培训范围发生变更;
  5)培训单位违反CAPEC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对培训单位有重大投诉的发生,且经查实的;
  7)发生其他重大情况的,CAPEC认为必要时。
  6.5 复评
  获得认可的培训单位要求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前的4个月向CAPEC提出继续保持认可资格的书面申请。CAPEC将在证书有效期内对申请方进行全面复评。复评的程序与初次认可评审的程序相同。复评合格后换发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复评的,经CAPEC同意可将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7.对培训单位的通报、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
  对获得认可的培训单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办法分为通报、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三种情况。
  7.1 通报
  7.1.1 在法规要求时,CAPEC有责任将获得认可的培训单位的相关情况向有关的部门单位报告和通报,并通知培训单位。
  7.1.2 被通报的培训单位应针对被通报的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CAPEC将对整改的结果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被通报的培训单位可以继续保持其认可资格。
  7.2 暂停认可资格
  7.2.1 获得认可的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三个月或六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培训单位不接受CAPEC监督管理的;
  2)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项重复出现的;
  3)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未按CAPEC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4)弄虚作假,情节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规定中需暂停认可资格的;
  6)其他违背认可协议和认可规范要求且情节较重的。
  7.2.2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和被暂停的培训范围内,培训单位不得以被认可的身份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7.2.3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培训单位,CAPEC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 (原则上要进行现场评审和必要的教学见证评审)有效后,将恢复其认可资格。
  7.3 撤销认可资格
  7.3.1 获得认可的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将撤销其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被暂停认可资格后,未在暂停期限内就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整改措施的;
  2)违反CAPEC认可规范要求,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经查实的;
  3)其他严重违反认可协议的;
  4)在认可有效期内,由于认可要求变更,获得认可的培训单位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5)培训单位从事与培训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能继续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
  6)被国家相关部门撤销培训单位注册资格或从业资格的;
  7)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培训单位自己申请撤销认可资格的。
  7.3.2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培训单位在被撤销的培训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7.3.3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培训单位,其被撤销的认可资格不作恢复处理。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认可。
  8.培训单位的申诉
  8.1 培训单位如果对CAPEC的有关本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可以依据CAPEC—S22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诉。

设备监理培训教师管理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文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培训教师的资格评定与管理的程序。
  1.2 本文件适用于CAPEC对申请培训教师资格的评定与取得资格后的管理。
  2.引用文件
  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
  2)《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3)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CAPEC依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和其他管理规范对培训教师进行资格评定和管理。
  4.2 CAPEC对培训教师的评定工作遵循非歧视性和公正的原则。
  4.3 CAPEC对申请资格的培训教师的申请材料、评定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4 CAPEC按照CAPEC—S22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和处理培训教师对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工作过程
  5.1 资格评定
  5.1.1 申请实习教师资格的报名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有五年以上授课经历或五年以上与监理活动有关的工作经历。
  5.1.2 实习教师的培训
  申请实习教师资格的教师须参加CAPEC组织的师资培训。经过笔试和讲课考评,成绩合格者颁发《实习教师资格证书》。《实习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二年。
  5.1.3 培训教师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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