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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

  3.3 申诉处理程序
  3.3.1 CAPEC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CAPEC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诉文件提交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
  3.3.2 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3.3.3 申诉处理工作组如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需在接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举行,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3.3.4 申诉处理工作组和申诉方均有权在不迟于听证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出有关的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
  3.4 裁定
  3.4.1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公正判断,所有成员均受资格评审规则及本文件的约束。
  3.4.2 申诉处理工作组做出对申诉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3.4.3 自申诉文件提交到CAPEC秘书处后6个月之内,申诉处理工作组必须对申诉做出裁定。
  4.投诉
  4.1 投诉的提出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在投诉所涉及事件发生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向CAPEC秘书处提出,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章。一般对匿名投诉不予处理。
  4.2 投诉处理程序
  4.2.1 对CAPEC、CAPEC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投诉文件提供的线索,CAPEC秘书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
  4.2.2 向CAPEC提出的对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CAPEC将根据投诉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按本规则的4.2.1条款处理,或将投诉文件转给相关的设备监理单位处理,并要求相关的设备监理单位将处理结果向CAPEC报告。
  5.争议
  5.1 争议的提出和处理
  5.1.1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的,由评审组长与受评审方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等评审规范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组长有权先行决定。受评审方可以通过本文件规定的程序向CAPEC提出申诉。
  5.1.2 不在资格评审现场提出的争议,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CAPEC秘书处提出,秘书处指定有关人员研究。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参加研究,秘书处将研究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向CAPEC提出申诉。
  6.约束规则
  6.1 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其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6.2 参与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6.3 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项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分类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为了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核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设备监理的设备工程专业分类(专业名称、类别、序号)办法,是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及附表(监理专业范围)的规范文件。
  1.3 本文件适用于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核准。
  2.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设备监理专业定义原则上采用设备工程专业的定义。包括类别、名称和范围。
  4.2 按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附表:《设备工程专业分类表》及现行的专业通用术语制定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规定了设备工程专业(含一类、二类、专项设备工程专业)类别、名称和说明。
  4.3 设备监理监管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资格证书采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的名称和定义。
  5.工作过程
  5.1 CAPEC组织有广泛代表性的技术专家制定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明确每个监理专业的类别、名称和范围,必要时加以说明。
  5.2 CAPEC的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讨论通过后,报CAPEC。
  5.3 CAPEC秘书长批准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

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


               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1.总则
  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设备监理培训业务的单位的资格的基本要求及有关的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的基本要求。
  除符合本基本要求以外,培训单位还应符合国家和/或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
  1.2 引用文件
  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
  2)《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4)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5)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1.3 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
  1)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CAPEC):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从事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的认可、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
  2)认可规范:指CAPEC认可依据及其说明与应用的文件,由基本要求、认可规则和管理办法组成。基本要求是对培训单位认可评定的依据。认可规则是对实施认可评审的程序和专项管理方法做出的规定。管理办法是对基本要求和认可规则的专项说明与应用的文件。
  3)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5)设备监理培训单位:取得《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证书》的并接受发证单位监督管理的从事设备监理培训业务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6)设备监理人员:与设备监理单位发生正式聘用合同关系且其工作内容与设备监理有关的人员。
  7)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是指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基本要求
  2.1 设备监理培训单位
  2.1.1 培训单位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社会组织。
  2.1.2 培训单位应确保提供以下开展培训工作所需资源:
  1)所开展的每门课程至少有一名专职教师,至少有一名候补专/兼教师;
  2)与所开展的课程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室 (每位学员空间不少于1.5平方米)及小组单独的讨论场所;
  3)基本的教学设施及设备;
  4)为学员提供的其他专用服务设施,如打印机、复印机和电话、传真、EMAIL等通讯设施;
  5)教学建筑、噪声、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1.3 培训单位应建立满足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1.4 培训单位应制定并保持使课程得到有效管理的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文件应包括:
  1)课程教材及教学文件管理程序;
  2)培训课程的教学和管理程序;
  3)培训课程的宣传和广告的管理程序;
  4)培训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程序;
  5)每位学员、教师和每期培训班培训情况统计分析程序;
  6)学员管理和评价程序;
  7)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撤消程序;
  8)投诉和申诉程序;
  9)培训记录控制程序;
  10)管理评审程序;
  11)内审程序;
  12)不合格控制程序;
  13)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14)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保密的程序;
  16)收费的管理办法。
  2.1.5 培训单位应保存有关培训记录。
  2.1.5.1 所有记录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
  2.1.5.2 记录可采用任何媒介形式,主要包括:纸件、电子媒体等。
  2.1.5.3 每期培训班的记录应包括:
  1)培训教师姓名;
  2)所用教材及课程文件;
  3)参加课程的所有学员的通讯录;
  4)每位学员讨论评价结果及培训结业考试成绩;
  5)每张培训合格证书的惟一标识编号及接受证书的学员姓名。
  2.1.6 所有未经批准的培训结果,CAPEC将拒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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