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EC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注明扩大的监理专业范围。
5.3 CAPEC对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的监督管理
CAPEC将在监督评审或认为需要时,就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专业范围专业能力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5.3.1 评审重点:
1)监理单位在已获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专业能力保持情况;
2)监理单位是否有超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实施监理业务的情况。
5.4 CAPEC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暂停和撤销的管理
5.4.1 监理单位对获得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中不再能保持监理管理和实施监理能力的类别,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CAPEC报告。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撤销该类监理专业的资格,并更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4.2 CAPEC在对监理单位的监督评审或认为需要时,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保持能力进行抽查。对于在已获得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中,监理单位不能继续保持监理管理和实施监理能力的类别,但未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开展监理活动时,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暂停或撤销对该监理专业的资格。
5.4.3 当监理单位在已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开展了不具备专业能力的监理项目时,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该设备监理专业至所有设备监理专业范围或监理单位的资格。
5.4.4 当监理单位在未经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对监理单位的资格。
5.4.5 在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暂停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资格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再受理该监理专业范围内的新的监理项目;对于注销和撤销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资格的情况,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更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5.4.6 对于暂停/撤销资格的具体实施按照CAPEC—S213《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进行处理。
5.5 监理专业范围专业能力管理信息通报
监理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之间向CAPEC提交其在已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内所实施监理活动的详细类别清单(包括一类、二类和专项)和监理项目清单。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监理资格
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规范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3 本规则适用于对所有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督或监督评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依据《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行使对监理单位的通报、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职能。
4.2 CAPEC根据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依据《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行使管理职能。
5.工作过程
5.1 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
对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违反《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要求的处理办法分为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三种情况。
5.1.1 通报
5.1.1.1 在法规要求时,CAPEC有责任将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的相关情况向设备监管部门提出通报建议,并通知监理单位,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负责向有关的部门单位报告和通报。
5.1.1.2 对于含有监理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情况的通报,被通报的监理单位应针对被通报的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CAPEC将对整改的结果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被通报的监理单位可以继续保持其监理资格。
5.1.2 暂停监理资格
5.1.2.1 获得监理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暂停监理资格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暂停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三个月或六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监理单位不按期接受CAPEC资格评审的;
2)在前后两次资格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项重复出现的;
3)对于资格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未按CAPEC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4)错误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项目业主、被监理单位投诉监理单位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此类投诉主要指影响了设备监理行业的信誉,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6)弄虚作假,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背评审协议(如拖期未缴纳管理费用,并经催缴无效的等)和规范要求情节较重的。
5.1.2.2 被暂停监理资格期间和被暂停的监理专业范围内,监理单位不得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的身份继续开展监理活动,不得继续宣传其设备监理资格和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5.1.2.3 对于暂停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CAPEC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原则上要进行现场评审)有效后,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恢复其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恢复其监理资格。
5.1.3 撤销监理资格
5.1.3.1 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被暂停监理资格后,未在暂停期限内就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整改措施的;
2)违反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要求,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查实的;
3)由于监理单位资格要求变更,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4)监理单位从事与监理活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能继续满足监理资格要求的;
5)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监理单位注册资格或从业资格的;
6)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7)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8)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9)超越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从事监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10)监理单位自己申请撤销监理资格的;
11)违反合同约定泄露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需撤销监理资格的。
5.1.3.2 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被撤销的监理资格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进行的活动,同时就其所进行的监理项目做出妥善安排,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1.3.3 对于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其被撤销的监理资格不作恢复处理。
5.2 监理单位的申诉
5.2.1 监理单位如果对CAPEC的有关文件所述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可以依据CAPEC—S214《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诉。
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 文件适用于申请资格评审或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 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也适用于向CAPEC提出的对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
2.术语和定义
1)申诉:设备监理单位对CAPEC的决定做出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2)投诉:与CAPEC、CAPEC工作人员或设备监理单位有关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3)争议:设备监理单位与CAPEC在资格评审程序和资格评审技术问题方面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
3.申诉
3.1 申诉处理工作组
申诉处理工作组由CAPEC秘书长从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中授权产生,该成员不应包括来自设备监理单位或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2 申诉的提出
3.2.1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接到CAPEC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CAPEC秘书处提出申诉。
3.2.2 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CAPEC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