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

  5.2.4 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跟踪评审
  5.2.4.1 按不符合项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的和一般的不符合项。判断依据为:
  严重不符合项:
  1)缺少或未能实施/保持一个或多个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条款的要求。
  2)后果能对设备监理单位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所出具的监理记录和报告的可信性受到怀疑。
  一般不符合项:
  1)单个或孤立地不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监理要求的程序。
  5.2.4.2 纠正措施要求
  申请方对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中的不符合项须采取纠正措施。初次评审时,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关闭不合格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监督时,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为一个月。
  5.2.4.3 跟踪评审
  评审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评审组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情况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可以书面验证,也可在下次监督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对严重不符合项,必要时,评审员将到申请方现场验证。
  5.2.4.4 评审报告
  根据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确认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2.5 如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方无法确认见证项目,CAPEC将向申请方提供阶段性评审报告,但申请方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见证评审,否则申请方需按5.1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5.3 评审决定
  5.3.1 技术委员会所属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提交的资料等信息进行评定。经评定,如认为评审符合评审程序,并同意评审组的意见的,将做出评审结论意见,并向CAPEC提交评审报告。
  5.3.2 CAPEC秘书长根据评定结果批准评审报告,并通知申请方。如评定结果与已向申请方提交的评审报告结论有差异,CAPEC应将此差异的说明通知申请方。
  5.3.3 CAPEC向设备监理国家监管部门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报告。
  5.4 监督评审
  取得资格证书后,每年CAPEC将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评审和必要的非例行抽查评审。以确认设备监理单位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在每年年度评审前应向CAPEC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文件及工作简介;
  3)《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
  5.4.1 年度评审
  5.4.1.1 年度评审周期
  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年度评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4.1.2 年度评审内容
  每次年度评审按相应的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年度评审应保证覆盖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全部要求,以确定设备监理单位是否始终遵守设备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持续满足《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5.4.1.3 年度评审程序
  CAPEC将在每年年初发布年度评审计划,根据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信息编制年度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方案,并在抽查评审前3周通知设备监理单位进行抽查评审的评审计划。
  5.4.1.4 年度评审的方式
  年度评审采用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的方式进行。抽查评审一般安排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连续进行。在监理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必要时还要进行文件审查。
  监理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前三周,向CAPEC上报近期的设备监理项目清单(含监理组人员组成名单),由CAPEC随机抽取见证评审项目。原则上每次抽查评审安排1次见证评审。抽查评审的见证评审可与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见证评审结合进行。对于抽查评审前六个月内进行的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见证评审,可以考虑代替年度抽查评审中的见证评审。
  5.4.1.5 年度评审的决定
  每次年度评审完成后,CAPEC将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设备监理单位做出保持/暂停/撤销监理资格的评定意见,上报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并向设备监理单位提交年度评审报告。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年度评审后,CAPEC出具证明,保持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
  根据年度评审结论,必要时CAPEC将对设备监理单位做出增加抽查评审的决定。对于被暂停/撤销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CAPEC将按照 CAPEC—S213《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进行处理。
  5.4.2 非例行抽查评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CAPEC将组织实施非例行的抽查评审。
  1)设备监理单位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资格的变更的。
  2)对设备监理单位有重大投诉,且经查实的。
  3)发生其他重大情况的。
  5.5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5.5.1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须向CAPEC递交《设备监理单位换证申请书》,CAPEC根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进行评审。
  5.5.2 CAPEC按照本规则中5.2、5.3程序只进行申请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监理专业能力的评审。

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和管理。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程序。
  1.3 本文件适用于对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暂停、撤销等管理。
  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5)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6)CB/T19011—2003 idt IS0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CAPEC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按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附表和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附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中的划分细则实施。
  4.2 监理单位可参照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中的要求对监理专业范围实施专业能力管理。
  4.3 在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附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所提供的分类中的监理专业范围不能准确描述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范围时,CAPEC允许监理单位选择定义某项监理专业,监理单位应向CAPEC说明其定义并证明能够确保监理单位对其监理专业范围实施专业管理,CAPEC与监理单位对此项监理专业理解一致后,CAPEC才能进行评审。
  5.工作过程
  5.1 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条件
  监理单位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应满足:
  1)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应是申请或已获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
  2)申请方已针对监理专业范围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了设计开发活动,并编制了该专业监理服务规划,并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3)有一个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
  5.2 评审程序
  5.2.1 申请受理
  5.2.1.1 申请
  监理单位在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时,需向CAPEC提交《申请书》,并附如下材料:
  1)监理单位编制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服务规划;
  2)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
  3)监理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记录。
  5.2.1.2 受理
  CAPEC将在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
  5.2.1.3 在申请资料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CAPEC与申请方签署《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2.2 评审
  5.2.2.1 CAPEC对申请方初次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的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对于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的评审方式一般只进行文件审查和见证评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评审。CAPEC将根据申请方申请评审的监理专业范围类别,与申请方商定评审方式和时间。
  5.2.2.2 CAPEC将与申请方商定见证评审的监理项目。对于需见证评审的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现场监理前15个工作日,将选定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报CAPEC,以便安排见证评审。
  5.2.3 评审决定
  5.2.3.1 对于初次申请评审的申请方,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报告将与对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报告一并做出。
  CAPEC向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在向获得资格的监理单位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注明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2.3.2 对于申请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报告,在完成评审(包括见证评审)后做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