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国信办[2003]47号)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深圳市、成都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10月25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2]62号),在北京市、青岛市、杭州市、深圳市四城市开展了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共同努力,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并完成了试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有关“要把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公共服务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在一些省市和部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的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原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上海市和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作为试点省和试点城市,深入探索有效推动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的途径与方式。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精神,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的顺畅交换、有效共享和高效应用。新增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各地区的实施方案,努力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特别是试点省要积极探索多级行政管理体制下,工商与税务之间跨城市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模式。原四个试点城市,要有目的、有重点地增加试点部门和试点交换内容,深化试点工作,巩固试点成果,扩大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效益。
附件: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