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第五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包装厂、储藏库和处理设施必须符合本议定书确定的检疫要求,在MINFAL注册登记,并经AQSIQ考核认可。
  第六条 输华芒果在采摘后,应使用经中方核准的杀菌剂进行处理,以杀灭煤炱病等病害。
  第七条 输华芒果的包装等产后处理须在MINFAL的严格监管条件下进行,要经过细致的人工选果、水洗、杀菌、烘干、打蜡等工序,用包装箱包装。
  第八条 输华芒果不得带有土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烂果和植物残体。
  第九条 输华芒果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和干净卫生的,并使用以前未用过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芒果的品种、产地、果园(生产者)、储藏库、包装厂和处理设施的英文信息。货物托盘上的检疫标识由MINFAL设计,经AQSIQ认可。
  输华芒果须用MINFAL加施封条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封条在集装箱抵达中国港口时应完好无损。
  第十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的入境港口: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南京、乌鲁木齐和红其拉甫。
  第十一条 芒果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进行检验检疫。若发现芒果包装不符合本议定书第九条的规定,该批芒果不准入境;若发现有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生产者) (桃实蝇非疫区范围内)、包装厂、储藏库、蒸热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芒果,不准入境。
  若检疫发现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对该批巴基斯坦芒果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同时将暂停巴基斯坦芒果输华,直至查清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并经中方认可为止。若发现其他有害生物,中方将进行风险评估,一旦经风险评估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始之前,在MINFAL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对巴基斯坦输华芒果果园、储藏库、包装厂和处理设施的检疫卫生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项目开始后,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巴基斯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上述所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个人生活费等)由巴方承担。MINFAL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