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国质检动函[2003]90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11月3日,中巴双方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议定书印发各局,请严格遵照执行。在进境巴基斯坦芒果检验检疫及监管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 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巴基斯坦芒果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AQSIQ)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以下简称MINFAL)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MINFAL将对输华芒果进行检疫并出证,保证输华芒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且符合议定书其他要求。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芒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声明:
“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2003年11月3日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要求”。
第三条 输华芒果的生产必须符合巴基斯坦官方芒果证书体系项目的要求,并来自桃实蝇非疫区或经过针对检疫性实蝇的蒸热处理。蒸热处理设备最底层抽屉中的芒果果肉温度应达到48℃。桃实蝇非疫区方案要经过MINFAL和AQSIQ的审核认可。
第四条 MINFAL将在芒果生长和收获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得到控制。有关监测方法由中巴双方共同商定。巴方在每年出口季节开始前,向AQSIQ提供该监测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