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
《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
《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
《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
《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
《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每年6月1日前,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中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中央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
《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西藏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问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委托事项的通知》(财库函[2003]2号)的规定,行使对该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等管理职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