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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短期交易的电量结算由调度机构负责,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最终交易结果。交易电费结算按交易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短期交易电量的计量点及网损,由交易双方在相关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可以中止短期交易调度计划:
  (一)某时段电网的调频、调峰容量及无功支持不足危及电网安全运行;
  (二)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运行;
  (三)跨区跨省输电传输功率引发输电阻塞、破坏输电线稳定限额危及电网安全运行;
  (四)其他必须中止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短期交易调度计划中止期间,调度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记录中止过程,及时汇总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水电优化调度

  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间峰谷、丰枯负荷特性,在互联电网之间进行错峰,充分发挥水电跨流域调节和水火电补偿错峰效益。
  第三十七条 为合理利用水能资源,水电厂调度计划应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编制。调度机构可根据流域实际来水情况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商水电厂对发电调度计划进行调整,优化水库调度,以保证水能资源的合理应用。
  第三十八条 汛期应充分利用水库弃水发电。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已经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应不低于网内尚未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

第六章 优化调度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应当按月真实、准确地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中出现的交易变更和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按月披露的优化调度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月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完成情况,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情况,交易电量的结算价格及输电价格情况。上月交易完成情况和输电线实际运行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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