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优化调度包括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和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本规则所称“年度交易”是指纳入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管理的交易;“短期交易”是指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跨区跨省月交易、日交易和实时交易。
第十五条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采取合同形式。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下达后,交易各方应当及时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短期交易的合同,按照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交易的送电价格(合上网电价,下同)和受电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送、受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电能交易和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短期交易的送、受电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的输电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根据交易合同,编制下达月、日调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能交易调度管理系统,保证优化调度的实施。
第三章 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二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制定跨区跨省年度交易计划,并组织签订交易合同。
年度交易计划的编制下达及相关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应于上一年度终了前完成。
年度交易计划及合同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跨区跨省年度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进行更改的,交易各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更改,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年度交易合同编制下达的月、日调度计划。因电网安全原因造成输送能力减少或者因送、受方电网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实施的,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情况协调有关各方调整调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调度计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