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优化调度工作。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根据本规则开展优化调度工作。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调度机构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区域调度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并参与区域间的电能交易。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省电网之间电能交易和调度。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发电企业,可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或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十条 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电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系统备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十二条 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及有关合同,商有关电力企业后,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稳定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输电线路稳定限额,最大限度地发挥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
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检修应配合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上不得影响发输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网调度协议,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降低非计划停运率和事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