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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
 (电监输电[2003]20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要求,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电网企业制定的《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3年7月11日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以下简称优化调度)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网公平开放为基础,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余缺调剂和水火互补,发挥错峰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三条 优化调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调度作用,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对通过跨区跨省输电线进行的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 
  (三)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行为,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切实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五)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证调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各方要服从电力统一调度,共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电力生产和电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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