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公式:5行=(2―3―4)行;5行≥6行;15行=(5+7++14)行;18行=(19++44)行;46行=(15―17―18)行;47行=(48+..+62)行 ;66行=(46+47-63)行;63行=(64+65)行;68行=(69+.+75) 行;76行=(66―67―68)行;84行=(78―..―83)行。
此清算数为估计数。
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
会年金附07表
编制单位: 2003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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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行次│金额│ 项 目 │行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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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合计 │ 1 │ │主要指标: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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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产 │ 2 │ │一、损益情况: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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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存放联行款项 │ 3 │ │(一)营业收入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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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业款项 │ 4 │ │(二)营业支出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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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 │ 5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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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贷款 │ 6 │ │(四)营业利润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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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 7 │ │(五)利润总额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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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 8 │ │(六)净利润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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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资产 │ 9 │ │(七)未分配利润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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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长期贷款 │ 10│ │二、贷款质量情况(按贷款期│ 40│ ┃
┃ │ │ │限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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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价 │ 11│ │(一)正常贷款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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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累计折旧 │ 12│ │(二)逾期贷款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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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 │ 13│ │(三)呆滞贷款(逾期90天以│ 43│ ┃
┃ │ │ │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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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产 │ 14│ │(四)呆账贷款(按程序确 │ 44│ ┃
┃ │ │ │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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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 │ 15│ │三、贷款质量情况(按贷款等│ 45│ ┃
┃ │ │ │级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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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负债 │ 16│ │(一)正常贷款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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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短期存款 │ 17│ │(二)关注贷款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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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储蓄存款 │ 18│ │(三)次级贷款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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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 │ 19│ │(四)可疑贷款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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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存放款项 │ 20│ │(五)损失贷款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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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放款项 │ 21│ │四、年末从业人数(人)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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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 22│ │其中: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 52│ ┃
┃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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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负债 │ 23│ │五、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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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长期存款 │ 24│ │六、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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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储蓄存款 │ 25│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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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 │ 26│ │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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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 │ 27│ │ │ 57│ ┃
┠───────────┼──┼──┼─────────────┼──┼──┨
┃净资产合计 │ 28│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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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分配利润 │ 29│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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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净资产 │ 30│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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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公式:1行=(2+9+13+14)行;2行≥(3+4+5+6+7+8)行;9行≥(10+11-12)行;15行=(16+23)行;
16行≥(17+18+19+20+21+22)行;23行≥(24+25+26+27)行;28行=(29+30)行;1行=(1528)行。
附件2: 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所有经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以及集体所有制和中外合资等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各类国有独资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联社、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中外合资及其他组织形式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5、通讯地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7、电话号码: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8、编制日期:指编制完成报表的实际日期。
9、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
10、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临时代码发给各有关企业填报。今后企业一旦领取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1)本企业代码:指本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2)上一级企业代码:指本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或产权所直接隶属的企业代码。
(3)集团型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由集团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填列。如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公司司,则本企业代码与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型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一致;非集团型企业不填该代码。
2、隶属关系: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或产权归属的部门、机构及地区。具体填报方法: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选择本企业所归属的中央部门或机构的代码编制。如:隶属于工商银行总行的分(支)行填报工商银行总行的代码。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选择本企业财务所归属的县、地市或省(自治区)的代码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归属行业主管机构,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填人民银行总行的代码。
3、所在地区: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
4、组织形式
(1)国有独资: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并作为其唯一出资人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2)股份制: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
(3)集体:指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
(4)中外合资:指中外各投资方通过合资方式设立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非公司制金融企业。
(5)其他:指以上组织形式以外的金融企业。
5、经营类型: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所列项目对应选择一项填列。
6、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从本年度起纳入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基本因素。
(1)新成立:指当年新成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
(2)分立:指经批准由原已存在企业分立形成的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
(3)上年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本报表的企业。
(4)报表类型改变:指上年填报其他类报表,本年由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金融类报表的企业。
(5)其他:指上述各项因素中未包括的新报企业。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未经审计的填“0”:上报报表时审计尚未结束的填“1”。
8、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9、报表类型: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填列。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企业并金融表、3境外并金融表、4保险并金融表、5分行(分公司)表、9集团合并表。
10、备用码:可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会年金01表)
(一)本表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终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结构和总量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年终资产、财务清理和各有关科目结账等工作结果,按照各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和外币折算差额仅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短期贷款”及其项下“其中:抵押、质押贷款”、“应收进出口押汇”等项目为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专用科目,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列。
2、拆出资金:应根据“拆出资金”、“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合并填列。其中:“拆放金融性公司”单独列示。
3、“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由已按财会[2001]49号文件要求执行新《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尚未执行新《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此类项目。
4、“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收股利”、“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受托资产”、“待转发行费用”、“待摊费用”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项目。
5、中长期贷款:该项目由银行填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其中:抵押、质押贷款应单独列示。
6、呆账准备:由尚未执行新《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建立统一呆账准备制度后的呆账准备账户余额填列。执行新《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此项目。
7、“中长期信托贷款”、“应收租赁款”、“未实现租赁收益”、“应收转租赁款”、“租赁资产”、“待转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折旧”、“交易席位费”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项目。
8、长期投资:反映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单独列示。
9、“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为尚未执行新《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专用科目:反映按《证券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作为长期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
10、其他资产:反映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除“短期资产”、“长期资产”和“无形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抵债资产等。其中: “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应分别单独列示。
11、存入短期保证金:反映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而向客户收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质押款项。
12、拆入资金:根据“同业拆入”、“拆入资金”、“金融性公司拆入”等科目合并填列。其中:“金融性公司拆入”应单独列示。
l3、“短期存款”、“短期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联行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等项目由银行填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此类科目。
14、“短期信托存款”、“委托存款”、“卖出回购证券款”、“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受托资金”等项目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列,银行不填此类项目。
15、“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等项目由银行填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填此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