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
《认定办法》),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的范围
根据
《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
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资格复审。
二、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其Word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下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