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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倍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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