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的设置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