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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04]5号)


  目前全国各流域正处于枯水期,地表径流急剧下降,自净能力减弱,从以往情况看,这是跨省界污染事故和纠纷易发时期。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确保全国人民过一个祥和、安定的春节,迎接“两会”的顺利召开,请各地于2004年1月-2月底组织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严防跨省界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跨省界污染隐患苗头问题的协调和处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各自辖区开展一次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水质水情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部位和单位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
  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总局近两年对晋、蒙、陕交界区域,浙皖交界区域,黔桂边界红水河,晋、冀、豫、鲁交界漳卫南运河,鲁苏交界石梁河水库、龙王河及南四湖流域,太湖流域的苏州嘉兴边界地区,冀津沧浪渠流域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协调处理意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以及各地造纸、化工、印染、水泥、炼焦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地区的现场检查,及时启动限产限排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协调处理意见明确的各项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跨界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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