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所提供的出口和内销的生产成本相同,公司对出口所退的出口退税并没有全额减少出口销售的成本,内销产品成本分摊了出口产品的退税,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对出口退税对国内销售成本的影响作了调整。
经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还发现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和联产品成本的分摊采用的是生产量的分摊标准。由于苯酚和联产品销售价格不同,公司按生产数量分摊联产品生产成本,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按销售额分摊比例与按生产量分摊生产成本的比例差额对国内销售成本作了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锦湖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的销售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锦湖公司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国内高于成本销售占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比例超过5%,调查机关决定将该部分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与该公司对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相差较大,认定该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销售为非正常贸易销售,并将这部分销售排出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初裁后,锦湖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决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锦湖公司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锦湖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锦湖公司知道其货物最终销往中国,调查机关决定依据锦湖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锦湖公司的价格调整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锦湖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包装费用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国内销售发生包装费用的交易是使用新铁桶包装的交易,锦湖公司并不提供重复使用的铁桶,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主张。
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对运费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国内销售客户的地址为客户营业机构的地址,而国内销售表中填报的运费则是依据客户实际的目的地计算的。在终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的主张。
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2)出口价格
锦湖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出口退税等调整项目提出了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锦湖公司的出口退税金额确为调查期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且其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对中国大陆出口有直接关系,因此同意在终裁中接受对该调整项目的主张。
锦湖公司在计算出口信用费用时采用的是与国内销售相同的韩元的短期贷款利率,而不是使用美元的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美元的短期贷款利率,并据此重新计算了出口信用费用。
初裁时调查机关依据FOB条件发票总价款中应包括出口检验费、港口费和报关代理等费用,根据答卷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重新核算了佣金、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和报关费用等调整项目。初裁后锦湖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出口检验费、港口费和报关费由非关联贸易商负担,锦湖公司并不负担检验费、港口费和报关费,在终裁时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公司的意见,对相关费用不予调整。
由于锦湖公司将港口装卸费作为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之外的费用计入CIF价格,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答卷提供的有关材料重新计算了CIF价格。初裁后公司并未提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时所作决定。
对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化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台化公司报告,该公司生产并自行销售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台化公司在岛内的销售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部分由公司直接销售。
调查机关对台化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根据台化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情况,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有关成本数据。根据重新核算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台化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低于成本的岛内销售不到全部销售的20%,因此决定采用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岛内的全部销售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台化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决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台化公司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台化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台化公司的价格调整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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