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0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为便于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现将报表编报范围、方法、统计口径和指标关系简要说明如下:
一、报表编制范围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1、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2、编报对象
采购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属于编报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活动和分散采购活动。
拼盘采购项目也属于编报范围。
二、编报方法
1、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表)、政府采购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依据计算,以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额填报各项数据。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填报相结合。集中采购活动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主统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等形式采购情况和分散采购的统计,以采购单位为主统计。
3、由各中央单位逐级汇总本系统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后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4、编报方法分为三种:一是按每份合同进行统计;二是通过基本数据录入表一次性统计;三是分别对每张统计表进行填报。为保证统计数据编报的一致性,原则上应使用一种方式统计。
三、编报口径
1、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该项目开展采购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2、因执行进度等原因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当年未完成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调整采购预算。
3、
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实施形式填报采购方式时按确定协议范围和定点时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填报。
4、对满足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采购程序符合
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纳入编报范围。
5、中央单位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活动,视同政府集中采购,在02表6列的“委托中介”中统计。
6、涉及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中货物、服务项目填报时,如果此项工程中硬件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应当填报在货物类中的“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栏;如果此项工程中服务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应当填报在服务类中“系统集成、网络服务”栏。
四、指标解释
1、单位统一代码,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给各中央单位的标识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单位填报时应当填报本单位代码。该代码与财政决算报表所要求填列的单位统一代码应相一致,请务必填写准确。
2、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批准中央单位用于采购的预算金额或中央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01表1—4列)
3、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部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和年度执行中通过预算追加安排给采购单位的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包括国债安排的项目资金。(01表2列)
4、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捐赠资金等。(01表3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