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11月10日 财建[2003]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三)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