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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

  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分析,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的设置、排放限值的确定要经过充分调研和科学测算,达标依托的技术路线应是成熟的,经济上是合理可行的。
  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和限值不再按污染物排放去向确定,而是根据污染源设立的时间和相应的控制技术水平,分现有污染源和新建污染源,分时段确定。对现有污染源,要设置达到更高标准要求的过渡时限,体现排放标准的滚动特征,对新污染源从严要求,体现排放标准的先进性和预告性。
  (四)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制订过程的透明度
  要鼓励更多的单位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制订过程。根据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特点,确定相应的标准制订和发布程序,增加环境标准制订过程的透明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的承担单位一般采取公开征集和计划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鼓励和支持行业科研设计单位及有代表性和实力的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环境保护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标准草案要利用媒体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或技术法规,在发布实施前通过规定的网站征求成员国的意见。
  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审议和行政审批程序,明确环境保护标准专家技术审议和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内容和重点。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环境保护标准,要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对环境保护标准的内容、文本格式等要建立必要的审核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环境保护标准的质量。
  (五)加大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的数量,加强对国际上产品环境标准的跟踪和研究
  按照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的特点和制订原则,加大采用和转化国际同类标准的数量,加快采用和转化的速度。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包括“等同采用”和“等效采用”两种方式。要组建全国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立起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空气质量技术委员会(TC146)、水质技术委员会(TC147)和土壤质量技术委员会(TC190)相对应的三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审程序制订等工作。
  加强对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产品环境标准的跟踪和研究。根据我国相关产业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定我国同类产品的环境指标,推动产品技术升级,避免或减少由于非关税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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