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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会计专业中级资格经济法、财务管理、实务(一)、实务(二)4个科目和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会计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     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
│  报考 │  报名 │  实考 │  合格 │ 合格率 │  历年合 │
│  级别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  │  格人数 │
├─────┼─────┼─────┼─────┼─────┼──────┤
│  中级 │     │     │     │     │      │
├─────┼─────┼─────┼─────┼─────┼──────┤
│  初级 │     │     │     │     │   /   │
├─────┼─────┼─────┼─────┼─────┼──────┤
│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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