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会计专业中级资格经济法、财务管理、实务(一)、实务(二)4个科目和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会计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 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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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 │ 报名 │ 实考 │ 合格 │ 合格率 │ 历年合 │
│ 级别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 │ 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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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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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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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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