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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3]33号 2003年10月15日)


  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切实加强我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谈话对象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新任职的正、副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条 谈话内容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向新任职司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党风廉政的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
  3、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4、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5、需要谈话的其他内容。
  (二)谈话对象作出党风廉政承诺。包括对个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谈话对象对我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驻部纪检组组长领导下进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安排。
  (一)党风廉政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主谈话人,驻部监察局局长、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参加,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一周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第四条 谈话前谈话对象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联系实际,作出本人书面的党风廉政承诺,谈话时交主谈话人,并于谈话后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条 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党风廉政承诺,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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