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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定期汇报党风廉政情况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定期汇报党风廉政情况暂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3]33号 2003年10月15日)


  为了严格党内监督,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我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汇报人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条 汇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部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的情况。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职业道德以及遵纪守法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情况。
  (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认真执行部党组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针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完善内部管理和权力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解决的措施。
  (六)对加强我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个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的情况。
  (八)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和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每年向驻部纪检组组长汇报一次,汇报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汇报要认真做好准备,并写出书面汇报提纲。汇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准问题,并有改进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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