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3]33号 2003年10月15日)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司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我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校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与专门考核。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部领导和部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分管部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在个人总结材料上签署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部党组。
(三)专门考核。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经部党组批准,由驻部纪检组组长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