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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西班牙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关于疯牛病对化妆品影响问题有新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西班牙进口
 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 国质检食函[2003]7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联合发布的第1号公告要求,总局与西班牙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进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商定由西班牙官方授权的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须提供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须提供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二(见附件2)及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西班牙化妆品协会签字人员备案表和印章备案见附件1或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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