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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BT/SPS措施通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TBT/SPS措施通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10月20日 国质检世贸[2003]352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有关司(局)、标准法规中心:
  为履行世贸组织《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义务,规范总局TBT/SPS措施的通报、评议、咨询工作,根据WTO有关协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BT/SPS措施通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切实履行WTO透明度义务和享受WTO透明度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外函[2002]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BT/SPS措施通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BT/SPS措施


             通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包括两委,下同)TBT/SPS措施的通报、评议、咨询工作,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及WTO其他有关透明度的规定、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制定的TBT/SPS措施向WTO秘书处的通报、对WTO其他成员TBT/SPS措施的评议和咨询、对WTO其他成员对总局TBT/SPS措施的评议和咨询的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TBT措施是指《TBT协定》附件1所定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本规则所称SPS措施是指《SPS协定》附件A所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二章 通报、评议、咨询的有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WTO办公室(以下简称WTO办)统一负责总局TBT/SPS措施通报、评议、咨询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总局有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一)确定本部门起草的需要通报的TBT/SPS措施,填写中英文通报表格并与措施(或草案,下同)全文一起提交TBT/SPS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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