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2003年度执业
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现将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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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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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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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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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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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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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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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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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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