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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2003年度执业
 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现将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合格标准│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 │  60  │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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