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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 国税函[2003]1308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3〕4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海船厂              1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航海仪器总厂          1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8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埔区
9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0  中国船舶工业船舶工艺研究所     8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50       上海市普陀区
12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5       上海市普陀区
13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黄埔区
14  澄西船舶修造厂           180      江苏省江阴市
15  南京绿洲机器厂           8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70       江苏省镇江市
18  广州黄埔造船厂           130      广州市黄埔区
19  广州造船厂             10       广州市芳村区
20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州市东山区
21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2  华南船舶机械厂           10       广西梧州市
23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4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5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6  江西浔阳电子仪器厂         5       江西省德安县
27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8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560      北京市海淀区
29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1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计                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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