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全面清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各分局应对在其行政管理区域内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许可类别、实施主体、审批时限、法律依据等,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者拟增设许可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各分局应当将上述清理结果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清理工作中,各分局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不能漏报、瞒报行政许可项目;二是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直接、准确,能够细化的要尽量细化,不能将关联许可项目合并;三是行政许可项目要尽量与法律依据一一对应,对应的法律依据引用要准确、详细,具体到条款内容本身,避免出现含糊不清或者过于概括的内容;四是清理过程中,各分局要与总局有关业务司进行及时和充分的沟通(具体联系人名单见附件)。
这一阶段的工作是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基础,各分局应当于2003年12月19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明确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理意见。
各分局应当再次对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复核,有关清理结果和处理方案应当得到总局有关业务司的认可,并提出行政许可项目的最后处理意见,报送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阶段的工作应于2003年12月24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审核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拟定法律依据的制定或者修订方案。
各分局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许可项目法律依据。对于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各分局应就如何提高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是否修订法律依据中的相应内容等问题,在与总局有关业务司进行研究后,提出解决方案,上报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分局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法律规范清理工作的依据。
这一阶段工作计划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按照《
行政许可法》原则与规定,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的制定或者修订方案,进行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上报总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