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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7号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60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120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6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80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80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80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140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80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250       北京市
    合   计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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