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部分报告内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金融机构大额和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部分报告内容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 汇发[2003]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自2003年3月以来,外汇局和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我国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的实效性,减轻外汇局和银行工作负担,我局决定精简《管理办法》所要求的部分报告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下符合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不再作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内容:
  (一)个人和机构存款的续存、转存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全额在同一账户续存的。
  2、活期存款在同一账户下全额转为定期存款的。
  3、定期存款在同一账户下全额转为活期存款的。
  (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涉及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信息。但其它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或与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相关的交易活动,以及不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的因外币币种转换而发生的大额交易信息仍须按规定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