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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7号--关于对完税价格利息费用估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7号)


  为规范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所涉利息费用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予计入:
  (一)利息费用是为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证明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非常接近,且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有的利率水平的。
  二、本公告所指的融资提供方可以是进口货物的卖方也可以是除买卖双方外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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