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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关于对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完税价格估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6号)


  为规范进口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载有软件的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海关估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海关对介质的估价规定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介质的完税价格时,如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所载软件的价值不予计入。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进口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也适用前款规定。
  二、海关审定介质完税价格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法》审查确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85.24项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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